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特殊教育學生,協助其順利
完成學業,特依據花蓮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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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對象: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特殊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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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不含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
1.曾於最近五年內參加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
得前三名或優等以上之成績並有證明者。年度經費不足支應時
,優先發放個人參加競賽或展覽者。
2.表現優異之身心障礙學生。雖未具有手冊,而經本縣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
育需求且表現優異者,亦同。
(二)助學金:持有身心礙障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有特殊教育需求,且
登錄於教育部通報系統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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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獎學金:
1.國民中學30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三千元正。
2.國民小學50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二千元正。
(二)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
1.國民中學30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二千元正。
2.國民小學50名,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一千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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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五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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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就讀學校應於每年 9月30日前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附件,請用A4紙
影印使用),檢同下列證明文件,向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國中一年級學
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新生免繳。
(二)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
(三)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低收入
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或經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核
定文號。
申請文件應補正而未於指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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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以編列年度預算方式執行,申請學生依下列順序審核
發給:
(一)家境清寒者。
(二)障礙程度較重度者。
(三)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
(四)在學成績優秀者。
(五)參加國際或全國性個人競賽或展覽者。
(六)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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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已領取其他機構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
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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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獎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助金,如發現有不正當使用
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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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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