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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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轉型及支持婦女婚育,各公
    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得依本要點實施課後留園服務(以下簡稱
    本服務),以妥善照顧幼生並使其父母安心就業。

二、實施原則:
  (一)各園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實際需要,由師生自願參加課後留園
        服務,除應於實施前召開家長座談會以充分告知家長資訊外,不
        得強迫。
  (二)課後留園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各園應依據本要點,以所屬學校現有之條件,研議各園細部實施
        要點,報本府核備。

三、實施及補助對象:
  (一)就讀各園之幼生均得自由參加。
  (二)屬下列各目家庭之幼生,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
        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補助之:
        1.低收入戶家庭。
        2.中低收入家庭。
        3.本府專案核准有必要協助之經濟弱勢家庭。

四、本服務以不影響教師進修為原則,依下列類別及時間實施:
  (一)甲類: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
  (二)乙類:學期中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三)丙類:寒(暑)假週一至週五之一般上課時間。

五、本服務各園得視實際情形,以自辦、併辦型態及下列方式實施:
  (一)本服務內容應以加強生活教育為主軸並兼顧多元活潑之原則,採
        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二)本服務之師資,得準用教育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
        人員資格標準規定辦理。
  (三)教師應特別注意加強場地安全維謢及幼生之安全管理,本服務結
        束後,教師應執勤至所有幼生均由家屬親友接回為止。

六、收費以月或學期為單位,依下列標準收繳:
  (一)非寒暑假期間:新臺幣(下同) 260元授課總節數÷ 0.7÷人
        數。
  (二)寒暑假期間: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
    前項收費標準依本縣該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七、費用支用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雜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鐘點費,以每節課1小時260元計算,總支出以收費總額
        70%為限。
  (二)行政費以總支出以收費總額30%為限,水電費不得超過行政費
        的10%。
  (三)行政費除作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及雜支等費用外,實
        際參加本服務之工作人員,亦得依加班費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覈
        實支給加班費。
  (四)各項收支項目均應依一般會計手續規定辦理,各園應以代收代付
        納入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如有結餘款,應充實與教學活動相
        關之教材、物品,並於該學年內支用完畢。倘仍有餘款,應依比
        例退還家長。
  (五)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本服務之節數,應按比例減收或退還費用。
  (六)幼生中途退出者(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月計
        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予退還)。

八、獎勵:辦理本服務之教師認真負責者,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酌予獎勵;已領取鐘點費之教師,則不得獎勵。

九、本要點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