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6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注意事項係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貳、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製作三聯單,
    將三聯單乙聯留存以備本局查核。

參、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
一、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學生活動費、學生材料費:係每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以實際上課月數
    計)收費。
三、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等:係每月
    收費亦得全學期(以實際上課月數計)收費。

肆、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其餘各款由
    各園(校)專款專用,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支用辦理。

伍、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學費與學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二週者退四分之三;入學後滿二週未
    逾四週者退二分之一;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二、學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
    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三、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按月繳交
    ,當月不予退還。

陸、收費基準

柒、幼生中途入園收費方式: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學期中入園者,全學期收
    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全月標準收費。

捌、幼生於學期中因病連續請假(附醫師證明)達10日者或校(園)方因
    傳染病宣佈停課連續達10日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 3分之 1;若連續
    請假或停課達20日(含)以上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 3分之 2,跨月
    者得計於次月減之。(以上連續期間包含假日、例假日)

玖、各園退費規定及註冊日、開學日應於繳費通知單或收據條列清楚,俾
    利爭議時之依據,另各園收費均應開立收據予家長。另學期中入園者
    ,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拾、本收費基準表各數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如未確實依照本府訂頒之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依幼稚教育法十九條規定處分。(註一)
【註一】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
        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分:(一)糾
        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減少招生人數。(四)停止招
        生。

拾壹、本應行注意事項自96學年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