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全國學生音樂及舞蹈比賽績優團隊個人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參加全國
    音樂及舞蹈學生比賽獲得佳績之團隊及個人(以下簡稱績優團隊個人
    ),特發給獎勵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績優團隊個人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
  (一)音樂類(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絲竹樂
        合奏、弦樂合奏、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及口琴合奏)
        :
        1.特優:新臺幣(下同)20,000元。
        2.優等:15,000元。
        3.甲等:10,000元。
  (二)舞蹈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
        1.甲組:
       (1)特優:20,000元。
       (2)優等:15,000元。
       (3)甲等:10,000元。
        2.乙組:
       (1)特優:15,000元。
       (2)優等:10,000元。
       (3)甲等: 8,000元。
        3.丙組:
       (1)特優:10,000元。
       (2)優等: 8,000元。
       (3)甲等: 6,000元。
  (三)個人類(不分音樂、舞蹈):
        1.特優: 3,000元。
        2.優等: 2,000元。
        3.甲等: 1,000元。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除有追加預算
    或動支預備金之情況外,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時,本府得依比例酌減發
    放。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