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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教育處及所屬各級學校辦理考(
    甄)試作業之工作酬勞支給及各項費用編列,特訂定本基準。

二、各項考(甄)試工作酬勞之支給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典試工作酬勞:
        1.命題委員:
         (1)論文題、申論題、混合命題(均含參考答案)每科或每套新
            臺幣(以下同) 3,000元。
         (2)測驗題、填充題(含標準答案)每題 150元,最高不得逾6,
            000 元。
         (3)術科實作(操作)每科或每套 2,000元。
         (4)測驗題、填充題審查費每題30元。
         (5)入闈委員決定試題每次考試 2,000元、題庫抽審試題委員每
            次考試 3,000元。住所或服務學校於本縣以外者,另支給交
            通費。
        2.口試委員:
         (1)一般考試每人每場支給 600元, 1小時為 1場。
         (2)外聘口試委員除支給口試酬勞外,其住所或服務學校於本縣
            以外者,另支給交通費。
        3.閱卷委員:
         (1)一般考試每人半日支給 1,500元,全日支給 3,000元,午、
            晚餐均供應飯盒。但如無人到考致無卷可閱者或因故未能閱
            卷者,一律不支給酬勞。
         (2)外聘閱卷委員除支給閱卷酬勞外,其住所或服務學校於本縣
            以外者,另支給交通費。
  (二)試務委員及各工作人員酬勞:
        1.審查應考試資格:每人半日支給 500元,全日支給 1,000元。
        2.試務期間工作酬勞:
         (1)考區試務督導每日 3,500元;試務處長、試務副處長半日1,
            000 元、全日 2,000元。
         (2)試區主任半日 1,000元、全日 2,000元。
         (3)巡場主任、試區卷務負責人半日 900元、全日 1,800元。
         (4)辦理試務各組工作人員半日 800元、全日 1,600元。
         (5)各考場監考人員工作費每人半日 900元、全日 1,800元。
         (6)入闈期間工作酬勞每人半日 800元、全日 1,600元。
        3.資訊檢測工作(含程式設計與測試):每人每次考(甄)試支
          給 1,000元。
        4.試務講習會議出席費每人 200元,不得跨組重複支領。
        5.甄試委員會出席費,每人每次 1,000元。

三、各項試務工作費用應按下表基準編列及支出:

四、例外及交通費及住宿費費用:
  (一)本基準未規定項目但確因試務運作而有支給酬勞及核支費用者,
        得經本府教育處按本基準性質相近項目核准支給(用)。
  (二)交通費及住宿費按下列規定支給:
        1.居住地區航線或高鐵可達者,檢據支給往返飛機或高鐵經濟艙
          票價款。
        2.其他地區人員支給往返自強號火車票價款。
        3.各試務委員住宿費依本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簡任級人
          員住宿費額度檢據支給。

五、本府教育處暨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各項考(甄)試得視收入費用,
    酌減本基準所訂定各項考(甄)試工作酬勞等費用。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