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花蓮縣立體育場(下稱管理機關)場館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二
    條規定訂定。

二、縣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池)開放時間如下:
  (一)室內池全年開放,室外池每年五月至十月開放。
  (二)每日開放時間:
        1.每年五月至十月: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至
          九時。
        2.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上午六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至
          九時。
  (三)每月第四週週一為場地維護整理時間,停止開放。
  (四)特殊狀況如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得暫停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得視季節、天候調整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池:
  (一)患有心臟病、癲癇症、皮膚病、眼疾或其它傳染疾病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不佳,易致危險者。
  (三)攜帶玻璃器皿或其它危險物品者。
  (四)攜帶寵物、蛙鞋、球類等物品者。
  (五)十二歲以下兒童,無大人陪同者。

四、場進入本池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存保管室,不得攜至游泳池畔
        或任意置放。
  (三)入池前應準備暖身運動,以免抽筋。
  (四)入池者應穿著游泳衣褲並配戴泳帽。
  (五)入池前應先淋浴;游泳池畔禁食飲料、食品及吸菸。
  (六)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
  (七)不得隨意吐痰、便溺及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
  (八)嚴禁跳水及在游泳池四周奔跑、嬉戲等危險動作。
  (九)購票入場者由管理機關投保意外險,游客如發生事故,由保險公
        司負責賠償,管理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十)管理機關將於關閉本池前二十分鐘搖鈴預告,游客於搖鈴後須立
        即離開不得藉故逗留。
  (十一)進入本池場區應購買門票(日票、年票或回數票),陪同進場
          者得於售票處憑身分證明文件換發陪同票(陪同票係為入場證
          明,不得使用泳池設施,亦未獲本場任何保險之保障)。各項
          票證僅限本人使用。

五、未經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於本池從事私人游泳教學行為;欲於本池開
    辦各式游泳班別者,應申請水道租用。
    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於本池非開放時段實施游泳教學,應自行遴雇合
    格救生員負責救生工作,並函報管理機關備查。

六、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應於本池公告周知。違反第三點至前點規定者,
    除由現場管理人員勸導改正或要求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
    助處理。

七、為維護本池安全與秩序,管理人員得依現場狀況限制進場人數。

八、有關本池衛生安全事項,依相關游泳場所之各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