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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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
    殊教育所需資源及各項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求有效整合現有特殊教育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特殊教育支
    援服務系統,以因應特殊教育之發展並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動
    ,設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本縣中區特教
    中心及本縣南區特教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三、特教中心組織編制如下:
  (一)特教中心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擔任總召集人,
        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科長擔任副總召集人,特教中心所在學
        校之校長擔任召集人。北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鑑定安置組、研發
        管理組、推廣服務組、資優教育組、學前特教組組長各 1人,另
        依業務需要,增設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業務承辦人 1人;中
        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研發管理組組長各 1人;南區特教中心設主
        任及推廣服務組組長各 1人。另為處理非例行計畫之申訴、諮詢
        及訪視輔導工作,得由總召集人遴派優秀特教教師或退休教師、
        社區義工兼任諮詢輔導員。
  (二)特教中心置主任、組長及業務承辦人,任期 2年,並由總召集人
        遴聘優秀特教專業教師兼任或約聘(僱)專業人員擔任。兼任主
        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三)教師兼任主任者,每週授課 0至 4節;兼任組長或業務承辦人者
        ,每週授課 4至 6節。兼任主任、組長或業務承辦人之教師,出
        勤、休假規定比照學校教師兼職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四)特教中心得置社工、心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
        言治療師及教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以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特教中心任務及分工如下:
  (一)總召集人:督導特教中心業務。
  (二)副總召集人: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三)召集人:協助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四)主任:推展並管理特教中心各項業務。
  (五)鑑定安置組:
        1.協助鑑輔會辦理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相關工作。
        2.辦理各級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工作。
        3.辦理鑑定安置相關之各項推廣研習工作。
        4.其他鑑輔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六)研發管理組:
        1.辦理本縣特殊教育輔具評估申請、購置及管理等工作。
        2.辦理中心經費核銷與財產列冊管理。
        3.辦理鑑定相關測驗工具購置及管理。
        4.其他各類教學資源之蒐集與管理。
  (七)推廣服務組:
        1.辦理本縣視障、聽障及情緒行為支援巡迴輔導服務與專業督導
          工作。
        2.辦理本縣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運作與專業督導工作。
        3.辦理本縣特殊教育專業研習推廣工作。
        4.其他特教諮詢服務與宣導相關工作。
  (八)資優教育組:
        1.協助辦理本縣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
        2.辦理資優教育知能宣導研習及活動。
        3.辦理資優教育經驗的交流、教師的研習與進修。
        4.其他資優教育相關工作。
  (九)學前特教組:
        1.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學生轉介與特殊教育需求評估工作。
        2.學前特教知能研習及幼小銜接相關活動。
        3.辦理本縣學前巡迴輔導服務運作與專業督導工作。
        4.其他幼兒園教師諮詢服務與宣導相關工作。
  (十)通報系統承辦人:
        1.管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含學務系統、轉銜系統、鑑定
          系統、巡迴輔導系統、專業團隊系統、輔具管理系統、測驗管
          理系統及交通車管理系統等。
        2.規劃及辦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各項宣導研習。
        3.協助及查核各校特教承辦人及相關業務承辦人落實相關通報系
          統資料之填寫。
        4.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相關諮詢服務工作。

五、特教中心所需相關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倘有不足由本府編列預算
    支應。

六、特教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特教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
    理,執行年度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辦理獎勵。

七、特教中心應主動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其年度工作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
    前一個月報本府核備。每一學年度結束時,需將該年度成果報告整理
    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