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暫讀補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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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標:
一、落實國民教育之精神,維護學生就學之權利。
二、提供中輟學生適當之學習空間,以協助其就學。
三、隨時給遭遇不幸之學生緊急救護及妥善安置。

貳、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強迫入學條例」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參、實施對象:
    本縣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復學學生。

肆、實施原則:
    補校班級學生數未超過三十五名時,得安置中輟復學學生,惟每班以
    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伍、實施期間:
    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實施。

陸、安置辦法:
一、中途輟學學生經輔導返校以就讀學校原班為原則,未逾學齡之學生有
    特殊原因及需要,得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經輔導室(處)及導師
    查核認可後,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請校內『中途輟學學生
    安置輔導會議』(以下簡稱校內安置會議)討論,會議由校長主持,
    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導師、輔導老師、欲
    就讀補校之校長、主任及導師等相關人員參加,經評估合宜後,先暫
    時安置學區內補校並經提報「花蓮縣中途輟學學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安輔委員會)審議同意後,輔導學生暫讀
    補校。
二、暫讀補校之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
三、暫讀補校之學生,原校輔導室(處)應列入個案輔導,原班導師、輔
    導老師、訓導(學務)人員仍負主要輔導之責,補校主任、導師則共
    同協助輔導,原校應定期與學生或家長聯絡,並填寫輔導記錄。
四、暫讀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查,以回原校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其時
    間與地點則由教務處通知,亦得以補校考試成績認定。
五、暫讀補校學生之藝能科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亦得提請校內安置會
    議中討論,從寬認定。
六、暫讀補校之學生就讀滿二個月,原校應召開校內安置會議,評估其返
    回原班就讀之可行性,如有需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評估之。

柒、獎勵措施:
    因提供中輟學生復學就讀之機會,並助其順利銜接就讀或順利完成國
    中學業之老師或行政人員,得由補校提報花蓮縣政府教育局,予以敘
    獎如下:
一、輔導中輟學生暫讀補校未達三個月,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各嘉獎一次。
二、輔導中輟學生暫讀補校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各嘉獎二次。

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