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
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實施原則及期間如下:
(一)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實際需要,
經徵得與教職員之同意後,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並應於實施前召開家長座談會,充分告知家長本服務係自由
選擇參加性質。
(二)本服務以不更動原定作息時間、不妨礙正常教學及不影響教師進
修為原則。
(三)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內有教保員者,不論幼生參與人數多寡皆應
開辦本服務,除不符師生比一比十五或無教保員編制之園所外,
其他皆由各校在兩週工作八十四小時原則下,自行調整教保員上
下班時間開辦一小時之本服務;教保員之補休,不得影響正常上
班時間,但開辦二小時課後留園之園所,得請領一小時鐘點費。
(四)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據本要點以所屬學校現有之條件
,研議各園細部實施計畫,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
(五)公立幼兒園實施期間:
1.學期中:
(1)週一至週五下午:下午放學之後時段,自下午四時起,以二
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
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
基準之規定辦理,惟計算方式以服務總時數核算。
(2)每節上課鐘點數為六十分鐘。
2.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以外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一般上課時間,
每日八小時為主。
但寒假得停托三日、暑假得停托十日(如遇假日則順延),停托
日期由各園自行彈性調整規畫,停托期間應做全園環境清潔消毒
及課程討論。
(六)非營利幼兒園實施期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
辦公日,至每日下午放學之後時段,自下午五時起,以二小時為
上限。
(七)本補助之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時。但五歲幼兒補
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
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
三、本服務補助對象及額度如下:
(一)屬下列各目家庭之幼生,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
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補助之:
1.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家庭。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
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
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3.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且有必要協助之經濟弱勢家庭。
4.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
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園,包括本縣(立)幼兒園、本鄉(鎮、市)
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係指依非
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本府共同分攤
者。
(三)符合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園內參與課後留
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
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
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予以補助,但公立幼兒園於寒暑假期間,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
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四)符合補助對象之幼生參加所屬國民小學所辦理課後照顧班者,得
比照相關規定核實補助。
(五)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以外時間之本服務幼生,收退費標準以
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人每月之補助金
額不得逾三千五百元。
|
四、本服務應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並按下列原則實施:
(一)公立幼兒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
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則於行政費項下扣減總收
費百分之五之費用;另參與人數達十六人得增聘第二位教師進行
課後留園服務;非營利幼兒園得視需求開班。
(二)本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
育。
(三)公立幼兒園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始得領取
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四)師資得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教師應特別加強場地安全維謢及幼生之安全管理,並值勤至所有
幼生均由家屬親友接回為止。
(六)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得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
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五、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費用以月或學期為單位,依下列標準收繳:
(一)學期中課後留園:
1.教師鐘點費:每鐘點二百六十元。
2.每人收費額:教師鐘點費乘以授課總節數(授課數乘以教師人
數)除以零點七除以學生數;若人數未達十人則於行政費項下
扣減總收費百分之五之費用。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以外時間:點心代辦費及午餐代辦費(代辦
費依當年度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標準計收。)
|
六、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經費支用方式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以每鐘點二百六十元計算,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限
。
(二)行政費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限水電費不得超過行政費百分之十
。(若人數未達十人則於行政費項下扣減總收費百分之五之費用
。)
(三)行政費作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雜支、水電及行政人
員加班費等費用。
(四)各項收支項目均應依一般會計手續規定辦理,各園應以代收代付
納入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如有結餘款,應充實與教學活動相
關之教材、物品,並於該學年內支用完畢。倘仍有餘款,應依比
例退還家長。
|
七、公立幼兒園服務暫停或退出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各園園務因素暫停辦理者,按暫停節數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全
額退還。
(二)因家長幼生因素停止參加者(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
,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
予退還)。
|
八、非營利幼兒園幼生補助基準及收退費辦法依各園報本府核准之課後留
園收費,予以補助。
|
九、辦理本服務認真負責之公立幼兒園教師,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酌予獎勵;國小附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列入相關
人員之年終考核及校長年度考核事項 ;已領取鐘點費之教保服務人員
,則不得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