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時間:
(一)招生公告: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登記日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不含週六日)
(三)登記地點: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
(四)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
(五)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之,並以書面通知
家長或監護人。
(六)報到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註冊
日期則由各園另行通知。
(七)各園錄取之幼兒,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所在學校列冊函報本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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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生入學資格:
(一)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二)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園就讀,應由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鑑定後,以就近入學之原
則安置入園,安置確定後未依規定時間至各園報到者,取消入園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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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方式:
(一)申請入園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須採抽籤方式決定,並抽
籤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備取生。
(三)各園由年滿四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如競額時以
滿五足歲幼兒優先錄取,滿四足歲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得
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就讀,不留園之幼兒,若至其他公立幼稚
園就讀,需重新登記,如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四)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
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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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升入園:
各園之中班(含混齡班)學生可直升該園大班,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之餘額,公告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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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直升資格外,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需繳驗證明文件),得於招
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若有競額者,另行抽籤決定錄取順序):
(一)設有附設幼稚園之國小及公立幼稚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
血親適齡子女。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之幼兒,並經鑑輔會鑑定適合
就讀普通班者。
(三)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五)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
(六)父母一方中、重度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
(七)父或母之一為外國籍者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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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自99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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