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二、公私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應依本注意事項收取費用,並製作繳
    費通知單及三聯單分別交由家長及園方收執,三聯單之第三聯應妥為
    保存,以備本府查核。前項繳費通知單及三聯單應載明註冊日、開學
    日及退費規定。

三、各園收取費用項目、標準及期間,應依花蓮縣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
    收費標準表辦理。

四、各園收費應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及專款專用方式辦理。公立幼稚園
    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

五、幼生因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學費與幼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二週者,退費四分之三;滿二週
        未逾四週者,退費二分之一;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二)幼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
        製成成品者,退還代辦費;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三)點心(午餐及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及雜費:按月繳交者,當
        月不予退還;全學期收費者,按離園當月以後月份數比例退還。
  (四)保險費尚未完成納保程序者,全額退還,已納保者,不予退還。

六、中途入園者,其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全月標準收費。
  (二)入園後於學期中離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並
        按第五點及前款規定退費。

七、幼生請病假或其他因故停課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連續請假(附醫師證明)達10日者或園(校)方因傳染病宣佈停
        課連續達10日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 3分之 1。
  (二)連續請假或停課達20日(含)以上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 3分之
        2 ,跨月者得計於次月減之。(以上連續期間包含假日、例假日
        )

八、各園如未確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得依幼稚教育法十九條規定
    處分。

九、本注意事項自99學年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