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私人或團體捐資花蓮縣(以下簡
稱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發展本縣教育事業,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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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資興學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府得於校長會議及其他慶典活動頒給匾額。
(二)學校得於教學參觀日、校慶及其他重大集會頒給感謝狀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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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資興學獎勵標準如下:
(一)捐資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者,由學校製頒感謝狀。
(二)捐資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者,由本府製作感謝狀,並由學校頒
贈。
(三)捐資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者,由本府製作獎牌,並由學校頒
贈。
(四)捐資一百萬元以上者,由本府製作匾額,並由縣長公開頒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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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給予獎勵者,學校得於每學期之規定期間
內(第一學期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六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填具該學期捐資興學獎勵名冊,報請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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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興學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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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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