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捐資興學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7日

所有條文

壹、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私人或團體捐助縣屬各級學校、
    幼稚園以發展本縣教育事業訂定本要點。

貳、獎勵方法及捐資給獎標準如左:
一、捐資未滿新台幣二萬元者,由學校自行表揚。
二、捐資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由本府教育局發給捐資興學感
    謝獎狀。
三、捐資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由本府發給捐資興學感謝獎狀。

參、凡捐贈設備者,依其市價折算,按前項標準獎勵之。

肆、給獎標準以一次捐贈為原則。

伍、受理捐贈單位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受理捐贈,應列入財產清冊內妥為管理使用,並得標示捐贈者姓名及
    捐贈日期。
二、受理捐款,應按會計手續收支。
三、受理學校應於捐贈發生後壹週內,填造捐資興學事實表(格式如附表
    )送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