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100學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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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公立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收費應照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並按
    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三、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學校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
    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校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
    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歡迎及歡送等活動,均不
        得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學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
        學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
        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
        家長要求多捐。

五、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收代辦費中之學生寄宿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本注意事項第七
        點處理。
  (二)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費用數額,以便學生持向
        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六、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
    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
    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
    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
    校可依差額收費。

七、學校學生註冊後,如須申請退費,退費規定如附表。

八、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
    ,學校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
    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
    辦。

九、學校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
    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學校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學校
    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