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委外辦理新移民學習中心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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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民間團體經營花蓮縣(以下簡稱
    本縣)新移民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新移民學習中心),提供外籍配偶
    及其家庭於社區內參與多元文化學習活動之機會,增進文化交流與融
    合,並活化閒置校園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三、新移民學習中心由學校提供場地,由本府委由民間團體經營。

四、委外辦理經營新移民學習中心之項目如下:
  (一)多國語言文化學習課程:
        1.規劃外籍配偶母國語言學習課程,提供社區民眾學習。
        2.視地域特色,辦理閩南語或客語等鄉土語言課程。
  (二)多元文化學習活動:外籍配偶母國文化節慶期間或本國文化節慶
        期間,搭配辦理相關文化宣導活動。
  (三)技能輔導課程:提供外籍配偶考取各類技能執照前之輔導事宜。
  (四)地區人文藝術特色活動:視當地之地區人文藝術特色彈性規劃各
        類活動。
  (五)人力培育課程:規劃辦理外籍配偶及本國籍志工之潛能激勵或培
        育課程等人力培育課程。相關培訓計畫所需經費可列入申請。
  (六)其他彈性自主課程:新移民學習中心運用其設備及師資專長等資
        源,依外籍配偶需求規劃其所需課程,如數位學習課程、品德教
        育課程或親子閱讀等活動。
    前項項目除第二款為必辦項目外,其餘均衡發展辦理,避免僅以其中
    一類為主,且外籍配偶與本國民眾參與人數比例應以三比一為原則。
    新移民學習中心應配合教育部重點政策規劃辦理相關課程或活動,如
    :祖父母節(每年八月第四個星期日)或孝親家庭月(每年五月)等
    節日議題。

五、新移民學習中心之師資來源如下:
  (一)學校現有師資。
  (二)社區大學師資或社區專業人士。
  (三)外籍配偶本身:依其專長及文化背景擔任講師或助教。

六、新移民學習中心之補助項目及經費如下:
  (一)教育部歷年所補助新移民學習中心購置之各項設施設備(指單價
        二千元以上之物品),均應納入物品或財產列管,並自一百年後
        應優先以新移民學習中心原有之設施設備維修使用。
  (二)新移民學習中心若需購置設施設備,得申請多國語文書報(典藏
        圖書均屬資本門)、多功能摺疊桌椅或烹飪課程需要之用品等項
        目,並提供新移民學習中心現有各項設施設備之物品或財產列管
        清冊及目前使用之空間位置圖(自行繪製),供教育部審核。
  (三)申請非屬前款之設施設備,或十萬元以上設施設備補助費者,應
        另提出專案需求補助計畫書,說明購置必要性及擬安置空間,由
        教育部專案審核。
  (四)新移民學習中心如有停辦或終止之情形,教育部補助新移民學習
        中心購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已列財產部分需移轉給新設立或仍存續
        之中心使用,並填列物品清冊移轉單,經收受方簽收後,傳真或
        回傳影本至本府教育處。

七、新移民學習中心之督導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訪視輔導小組:由本府教育處邀集督學、課程督學、學者專家或
        本縣教育人員組成訪視輔導小組成員共六位,得併同本縣樂齡學
        習中心訪視委員組成「終身學習教育訪視小組」執行,並准予訪
        視期間以公(差)假登記前往。
  (二)訪視輔導時間:每年訪視二次。
  (三)訪視輔導獎勵:依二次訪視之平均分數給予獎勵或檢討。
        1.獎勵標準:二次訪視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評定為優等;
          平均分數八十至八十四點九分,評定為甲等;七十九點九分以
          下,評定為乙等。
        2.獎勵辦法:評定等級為優等及甲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一紙。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