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與範圍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
    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申請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
    待金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二、本要點之就學優待金核發對象如下:
  (一)在撫卹期內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核發本就學優待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貳、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條件與內容
四、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
    胞弟妹,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全公費
    待遇。

五、軍人因病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
    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六、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書者
    ,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縣立高中
    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全公費待遇。

七、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病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書者
    ,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縣立高中
    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八、傷殘榮軍之未成年子女,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九、軍人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經國防部核發領受一次
    撫卹金,其在享受各種優待之期限內申請就學優待,准予核減全部學
    費及雜費。

十、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領受一次撫卹金者,不
    得申請就學優待,至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暨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六條
    擇領一次撫卹金者,准予核減全部學費及雜費。

十一、軍公教遺族子女,就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其在新生註冊之月( 9
      月)已屆撫卹期滿,或無子女之同胞弟妹已成年者,得享下列優待
      :
    (一)學校設有政府設置之清寒獎學金,其學行成績及格,得先核給
          。
    (二)家境確實清寒,無力負擔學費者,由學校酌情予以核減全部或
          一部分。

十二、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者,其子女就
      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者,由學校優先核給清寒獎學金。

  參、各項優待申請及請領手續
十三、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十二點
      就學優待。

十四、申請就學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四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
          1.卹亡令
          2.撫卹令
          3.傷殘撫卹令
          4.撫助金證書
          5.年撫卹金證書
          6.軍人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證明書
    (三)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附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四)就讀公立學校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其父或母為現任
          軍公教人員者,應繳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役令。

十五、軍人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
      限。公教遺族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
      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十六、公教遺族子女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死亡原因及撫卹年
      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十七、辦理就學優待金請領手續如下:
    (一)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審查申請書及證件,符合本要點所定要件者,於規定時間
          內彙整後,函送本府核辦。
    (三)本府依有關法令核定,函知學校掣據核發公費。

十八、本就學優待之申請期間:本就學優待之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
      後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五月三十一日止。逾期
      者,不予受理。

十九、本就學優待金,分為傷殘榮軍、軍人遺族及公教遺族兩部分:
    (一)傷殘榮軍、軍人遺族優待項目分為 :
          1.核定全公費者主食費每月新臺幣(下同)六百五十三元、副
            食費二千八百元。
          2.核定半公費者主食費每月三百二十六元、副食費一千四百元
            。
          3.書籍費 :核定全公費者八百元、核定半公費者四百元。
          4.制服費 :第一學期原核准有案者一千五百元、新申請者七百
            五十元;第二學期原核准有案者零元、新申請者七百五十元
            。
    (二)公教遺族優待項目分為 :
          1.核定全公費者主食費每月三百零一元、副食費二千八百元。
          2.核定半公費者主食費每月零元、副食費一千四百元。
          3.書籍費 :核定全公費者八百元、核定半公費者四百元。
          4.制服費: 第一學期原核准有案者一千五百元、新申請者七百
            五十元;第二學期原核准有案者零元、新申請者七百五十元
            。
    (三)本補助不得與教科書補助款重複請領,故需扣除教科書補助款
          ,且以學校書籍費之補助金額為核計標準。

二十、請領就學優待金分為兩期:
    (一)原核准有案者
          1.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共 7個月)。
          2.第二學期自翌年二月至六月止(共 5個月)。
    (二)新核准者
          1.第一學期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共 5個月)。
          2.第二學期自翌年二月至六月止(共 5個月)。

二十一、每學期就學優待金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迄就學優待金後
        五日內發予申請學生。

  肆、就學優待金審核注意事項
二十二、就學優待金之受理,應依據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使用
        影本者,應由受理申請學校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
        查驗人職名章。

二十三、各項證明文件之審核,應注意其給卹時效並確實核對受卹人姓名
        是名相符,如給卹期滿或受卹人姓名不符,不得核發優待金。

二十四、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之學籍,經核不准,應予退學者,其已領
        之優待金,應由原申請學校負責追繳。

二十五、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經核定優待金後,因故輟學,在輟學期間
        ,已核發之優待金不予收回;惟該生於日後復學其該學期之優待
        金不再重覆發給。

二十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遺族,不適用本實施要點之核發對象。

二十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