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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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
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申請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
待金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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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就學優待金核發對象如下:
(一)在撫卹期內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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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本就學優待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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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條件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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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
胞弟妹,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全公費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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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人因病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
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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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書者
,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縣立高中
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全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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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病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書者
,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縣立高中
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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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傷殘榮軍之未成年子女,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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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軍人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經國防部核發領受一次
撫卹金,其在享受各種優待之期限內申請就學優待,准予核減全部學
費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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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領受一次撫卹金者,不
得申請就學優待,至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暨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六條
擇領一次撫卹金者,准予核減全部學費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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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軍公教遺族子女,就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其在新生註冊之月( 9
月)已屆撫卹期滿,或無子女之同胞弟妹已成年者,得享下列優待
:
(一)學校設有政府設置之清寒獎學金,其學行成績及格,得先核給
。
(二)家境確實清寒,無力負擔學費者,由學校酌情予以核減全部或
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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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者,其子女就
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者,由學校優先核給清寒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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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優待申請及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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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十二點
就學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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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就學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四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
1.卹亡令
2.撫卹令
3.傷殘撫卹令
4.撫助金證書
5.年撫卹金證書
6.軍人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證明書
(三)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附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四)就讀公立學校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其父或母為現任
軍公教人員者,應繳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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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軍人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
限。公教遺族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
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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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教遺族子女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死亡原因及撫卹年
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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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就學優待金請領手續如下:
(一)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審查申請書及證件,符合本要點所定要件者,於規定時間
內彙整後,函送本府核辦。
(三)本府依有關法令核定,函知學校掣據核發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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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就學優待之申請期間:本就學優待之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
後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五月三十一日止。逾期
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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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就學優待金,分為傷殘榮軍、軍人遺族及公教遺族兩部分:
(一)傷殘榮軍、軍人遺族優待項目分為 :
1.核定全公費者主食費每月新臺幣(下同)六百五十三元、副
食費二千八百元。
2.核定半公費者主食費每月三百二十六元、副食費一千四百元
。
3.書籍費 :核定全公費者八百元、核定半公費者四百元。
4.制服費 :第一學期原核准有案者一千五百元、新申請者七百
五十元;第二學期原核准有案者零元、新申請者七百五十元
。
(二)公教遺族優待項目分為 :
1.核定全公費者主食費每月三百零一元、副食費二千八百元。
2.核定半公費者主食費每月零元、副食費一千四百元。
3.書籍費 :核定全公費者八百元、核定半公費者四百元。
4.制服費: 第一學期原核准有案者一千五百元、新申請者七百
五十元;第二學期原核准有案者零元、新申請者七百五十元
。
(三)本補助不得與教科書補助款重複請領,故需扣除教科書補助款
,且以學校書籍費之補助金額為核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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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請領就學優待金分為兩期:
(一)原核准有案者
1.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共 7個月)。
2.第二學期自翌年二月至六月止(共 5個月)。
(二)新核准者
1.第一學期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共 5個月)。
2.第二學期自翌年二月至六月止(共 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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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每學期就學優待金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迄就學優待金後
五日內發予申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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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就學優待金審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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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就學優待金之受理,應依據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使用
影本者,應由受理申請學校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
查驗人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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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項證明文件之審核,應注意其給卹時效並確實核對受卹人姓名
是名相符,如給卹期滿或受卹人姓名不符,不得核發優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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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之學籍,經核不准,應予退學者,其已領
之優待金,應由原申請學校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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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經核定優待金後,因故輟學,在輟學期間
,已核發之優待金不予收回;惟該生於日後復學其該學期之優待
金不再重覆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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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遺族,不適用本實施要點之核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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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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