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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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
    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為提供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辦理身心
    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申請標準及程序。

三、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學生而欲就讀普通班者,各校應優先提供相關人力資源協助,
    仍有減少班級人數之需求時,須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
    稱特推會)審議並報鑑輔會核定後實施。其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應
    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情緒行為障礙或自閉症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減少學生二人。
  (二)前款以外之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一人。

四、各校已依前條規定減少班級人數後,仍有再減少班級人數之需求者,
    由各校特推會決議後向鑑輔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與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況:
        1.生活自理方面:如廁、移行或用餐需特別協助,但未申請教師
          助理員者。
        2.情緒或人際適應方面:經常出現口語挑釁、肢體衝突、課堂干
          擾、違反常規、自傷、攻擊或破壞等行為問題,需時常進行問
          題處理與輔導者。
  (二)申請程序及應附資料:
        1.鑑輔會每年受理申請,每位申請學生之減少班級人數上限為五
          人。
        2.提出減少班級人數之申請學校,應依規定檢附下列各項資料:
         (1)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彙整表(附表 1)。
         (2)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評估表(附表 2
            )。
         (3)普通教師、特教教師輔導及行政協助相關紀錄(包括輔導方
            案及行為介入方案)。
         (4)特推會會議紀錄。

五、本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