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5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注意事項係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註一)

貳、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製作三聯單,
    將三聯單乙聯留存以備本局查核。

參、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
一、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學生活動費、學生材料費:係每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以實際上課月數
    計)收費。
三、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等:係每月
    收費亦得全學期(以實際上課月數計)收費。

肆、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其餘各款由
    各園(校)專款專用,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支用辦理。

伍、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學費與學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二週者退四分之三;入學後滿二週未
    逾四週者退二分之一;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二、學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
    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三、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按月繳交
    ,當月不予退還。

陸、收費基準
    ┌───────┬─────┬─────┬────┬───┐
    │收  費  項  目│公立幼稚園│私立幼稚園│收費期間│用  途│
    ├───────┼─────┼─────┼────┼───┤
    │學費          │全日制:  │全日制:  │一學期  │人事費│
    │ (花蓮市及吉安│5,100 元  │最高不超過│        │      │
    │鄉)           │半日制:  │15,000  元│        │      │
    │              │3,710 元  │          │        │      │
    ├───────┼─────┤半日制:  │        │      │
    │學費          │全日制:  │最高不超過│        │      │
    │ (除花蓮市及吉│4,780 元  │9,000 元  │        │      │
    │安鄉以外)     │半日制:  │          │        │      │
    │              │3,470 元  │          │        │      │
    ├───────┼─────┴─────┼────┼───┤
    │學生活動費    │全日制:160 元        │一個月  │      │
    │              │半日制:105 元        │        │      │
    ├───────┼───────────┼────┼───┤
    │學生材料費    │全日制:260 元        │一個月  │      │
    │              │半日制:210 元        │        │      │
    ├───────┼─────┬─────┼────┼───┤
    │點心代辦費    │全日制:  │全日制:  │一個月  │      │
    │              │880 元    │1,100 元  │        │      │
    │              │半日制:  │半日制:  │        │      │
    │              │500 元    │640 元    │        │      │
    ├───────┼─────┼─────┼────┼───┤
    │午餐代辦費    │全日制:  │全日制:  │一個月  │國小附│
    │              │650 元    │820 元    │        │設幼稚│
    │              │          │          │        │園如供│
    │              │          │          │        │營養午│
    │              │          │          │        │餐,則│
    │              │          │          │        │依照營│
    │              │          │          │        │養午餐│
    │              │          │          │        │標準收│
    │              │          │          │        │費。  │
    ├───────┼─────┼─────┼────┼───┤
    │設備費        │無        │260 元    │一個月  │      │
    ├───────┼─────┼─────┼────┼───┤
    │雜費          │無        │420 元    │一個月  │經常費│
    │              │          │          │        │、維護│
    │              │          │          │        │費、水│
    │              │          │          │        │電費、│
    │              │          │          │        │招生工│
    │              │          │          │        │作費、│
    │              │          │          │        │燃料費│
    ├───────┼─────┼─────┼────┼───┤
    │交通代辦費    │無        │按實際情形│一個月  │      │
    │              │          │與家長商定│        │      │
    ├───────┼─────┼─────┼────┼───┤
    │保險費        │1.公立幼稚│          │一學期  │      │
    │              │  園及已加│          │        │      │
    │              │  入團體保│          │        │      │
    │              │  險之私立│          │        │      │
    │              │  幼稚園,│          │        │      │
    │              │  比照「高│          │        │      │
    │              │  級中等以│          │        │      │
    │              │  下學校團│          │        │      │
    │              │  體保險辦│          │        │      │
    │              │  法」辦理│          │        │      │
    │              │  。      │          │        │      │
    │              │2.未加入團│          │        │      │
    │              │  體保險之│          │        │      │
    │              │  私立幼稚│          │        │      │
    │              │  園,由園│          │        │      │
    │              │  方與家長│          │        │      │
    │              │  商定後,│          │        │      │
    │              │  自行辦理│          │        │      │
    │              │  招商投保│          │        │      │
    │              │  事宜。  │          │        │      │
    └───────┴─────┴─────┴────┴───┘

柒、幼生中途入園收費方式: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學期中入園者,全學期收
    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全月標準收費。

捌、幼生於學期中因病連續請假(附醫師證明)達10日者或校(園)方
    因傳染病宣佈停課連續達10日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3分之1;若
    連續請假或停課達20日(含)以上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3分之2
    ,跨月者得計於次月減之。(以上連續期間包含假日、例假日)

玖、各園退費規定及註冊日、開學日應於繳費通知單或收據條列清楚,俾
    利爭議時之依據,另各園收費均應開立收據予家長。另學期中入園者
    ,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拾、本收費基準表各數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如未確實依照本府訂頒之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十九、二十二條規
    定處分。(註二)
    【註一】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
            ,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註二】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幼稚教育法第二十二:私立幼稚園未經核
            准立案,擅自招生,或受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之處分而仍
            招生者,由主管教育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取締,其負責人處
            一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