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作業,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依照各校學區發展、人口消長、校地面積、校舍概況、應有設
    備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核定並公告下個學年度各國民中小學一年級
    新生班級數。

三、各國民中小學應依本府公告之學區及班級數辦理新生分發有關事宜,
    不得超收。

四、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資格條件如下:
  (一)國小新生入學資格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並與直系親屬或
        監護人一同設籍於國小學區內。
  (二)國中新生入學資格為國小應屆畢業生,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
        同設籍於國中學區內之公私立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因故未升學之歷
        屆畢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者。
  (三)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
  (四)在學區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之虞者
        。

五、具有下列身分之ㄧ者,由本府依其相關規定核准入學:
  (一)當年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
        殊教育學生。
  (二)資賦優異特殊班及實驗班學生。
  (三)由社政單位轉介安置之兒童保護個案。
  (四)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
        法、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等規定
        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
  (五)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證之學齡兒童。

六、各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入學程序如下:
  (一)六歲應入學之學齡兒童,每年由各戶政機關以四月三十日為基準
        日完成調查造冊,送交鄉(鎮、市)公所。
  (二)鄉(鎮、市)公所於五月十五日,按戶籍地所屬之學區將入學通
        知書寄達新生家長,同時造具名冊送達各國小。
  (三)每年六月第一個星期三、星期四統一辦理新生報到手續。

七、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程序如下:
  (一)各國民小學應先詳為審查應屆畢業生之戶口名簿,並以四月三十
        日為基準日依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學區分別造具兩份應屆畢業生升
        入各國中名冊及電子檔,一份於五月十日前送至學區國中(應檢
        附冊列學生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留校備查,名冊除原有資料
        外,另加註「學籍及戶籍設籍時間」。
  (二)各國民中學應於五月十五日前依第四點規定,複審各國民小學送
        達之新生名冊及戶口名簿影本。如發現有因造冊或其他錯誤而分
        發或非設籍該校學區內者,應立即轉知原畢業學校,並請其至應
        就讀學校報到,不得給予分發入學。
  (三)各國民中學經複審完成後,應於五月二十日前將新生人數及預估
        報到率回報本府。如總人數仍在核定班級數內者,則全數准予分
        發入學,如總人數超過核定班級數之學校,則應由本府核定增班
        或公告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額滿學校應立即將複審通知書送達
        各國民小學轉交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應於期限內備齊證
        明文件送交畢業國小,並由該國小轉交給額滿學校辦理登記分發
        。
  (四)各國民中學於審核完成新生分發後,應填發入學通知書,入學通
        知書應載明國小班別,並於國小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
        發予國小畢業生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五)各國民中學統一於每年六月第三個星期三、星期四辦理報到。
  (六)設籍本縣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小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
        學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中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之
        國中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中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口名簿
        、國小畢業證書及家長或監護人私章。
  (七)國民小學畢業生當年未入學、設籍本縣且未超過學齡者,可向戶
        籍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八、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審核原則如下:
  (一)額滿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召集行政
        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九至十五人組成,負
        責審核處理學生入學事宜。
  (二)額滿學校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供審核分發:
        1.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3.依公證法完成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4.公有宿舍配住證明。
        5.政府機關出具之在職證明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所得稅扣繳憑單
          影本。
  (三)額滿學校新生審核及分發入學之順序:
        1.國小部分:依下列各項優先順序及戶籍設籍先後辦理分發至額
          滿為止:
         (1)本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軍公教人員因職務調入學區內配有宿舍者之子女。
         (3)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持有座落學區內房屋所有
            權狀證明或公證租賃證明。
         (4)在學區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之
            虞者。
        2.國中部分: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其戶籍所屬國中及
            國小學籍先後順序。
         (2)非該校學區國小畢業生,依下列各項優先順序及戶籍設籍先
            後辦理分發至額滿為止:
            A.本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B.軍公教人員因職務調入學區內配有宿舍者之子女。
            C.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持有座落學區內房屋所
              有權狀證明或公證租賃證明。
            D.在學區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
              之虞者。
  (四)未能依前目完成分發之學生,由本府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小學就
        讀,無須遷移戶籍,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絕之。
  (五)經核定為額滿學校者,應於六月十五日前完成新生之分發,並填
        發入學通知書送交各畢業學生之國小送達之。額滿學校完成分發
        作業後,於學期中產生缺額者,不得受理學生轉入。其缺額應俟
        寒假以後,始得依第(二)及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轉入。
  (六)適齡學生戶籍資料,得由本府協商警察機關執行戶籍資料清查,
        遇有空戶未實際居住且查證屬實者,得另予分發。
  (七)學校得依學生戶籍進行家庭訪問,若發現已遷居學區之外、空戶
        或學生未實際居住者,應即勸導學生家長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
        住地之學校就讀。

九、各國民中小學如有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須轉學之學生,應經
    本府核准,始得免辦理戶籍轉移即得轉學。

十、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者,應
    予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