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棒球場附屬攀岩場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妥善維護與安全使用本縣縣立棒球場附屬攀岩場(以下簡稱本場地
    ),特訂定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凡使用本場地者皆須
    遵守本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管理機關為花蓮縣立體育場
    (以下稱管理機關)。

三、本場地設施為攀岩教學與訓練之用,具有相當危險性,為維護安全,
    使用本場地前應先詳讀本要點並遵守攀岩區使用規則。

四、使用本場地應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聘
    雇持有合格攀岩教練證之教練或指導員負責指導。

五、天候不佳、地面及設備潮濕或照明不足時,使用者應自行評估安全、
    小心使用或暫停使用。

六、從事攀岩活動前,應確實檢查岩塊是否鬆動,並操作所有攀岩裝備,
    以確認其安全性及功能正常。

七、從事攀岩活動前,請先確實熱身,並穿著攀岩鞋或運動鞋,使用合格
    之攀岩裝備(岩帽、安全吊帶、保險扣環、制動器等),並以主繩連
    接地面確保人做正確的確保,以免產生運動傷害。

八、上攀時,只准許一人攀登,以免上方攀登者不慎墜落,傷及下方人員
    。
    岩場下方除必要確保人員及指導員外,非攀登人員請勿靠近。

九、攀登過程中,應量力而為,請勿做出超過自身能力範圍外的動作。
    攀登完畢時,請緩慢下攀,不可從上方直接跳下,以維自身安全。

十、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相關疾病者,禁止於本場地從事攀岩活動。

十一、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換岩塊,亦不得擅自調整岩
      塊之方向及位置。

十二、本場地器材設備如有故意破壞、塗鴉或盜取之行為,除依刑法毀損
      罪移送法辦外,並將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