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多元化的學
習環境,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並整合特殊教育資源,以設置花
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學前)特殊教育班(以
下簡稱特殊教育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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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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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班設班原則:
(一)社區化服務:以區域整體需求做為設班考量,讓特殊教育學生在
自己生活的區域內就近接受特殊教育。
(二)提供最少限制與融合教育安置,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教服
務。
(三)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學生數等條件完備者,列為優
先設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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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區域劃分:以本縣行政區分為三區:
(一)北區: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及吉安鄉。
(二)中區: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及豐濱鄉。
(三)南區:瑞穗鄉、玉里鎮、卓溪鄉及富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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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教育班類別及其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之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
(二)設置班別:依本縣特殊教育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分別設置以下
班別。
1.集中式特教班。
2.分散式資源班。
3.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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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人數: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集中式特教班
(1)學前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 8人為原則。
(2)國小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10人為原則。
(3)國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12人為原則。
(4)高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15人為原則。
2.分散式資源班:
(1)國小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20人為原則。
(2)國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3)高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3.巡迴輔導班:
(1)國小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20人為原則。
(2)國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3)高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分散式資源班:
(1)國小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2)國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2.巡迴輔導班:
(1)國小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2)國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至多30人為原則。
(三)依障礙需求彈性調整:
特殊教育班若招收障礙程度嚴重者,其人數計算方式,得由本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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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整方式:各類特殊教育班安置人數超過或未達下列規定者,於每年
增減班會議時,向本府教育處提出增減班或轉型評估計畫。
(一)增班原則:下列各階段特殊教育班安置人數超過上限時,得申請
增班。
1.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集中式特教班:學校安置學生人數達以下標準者,得申請設
班。
1 高中階段:安置學生達 8人以上。
2 國中階段:安置學生達 7人以上。
3 國小階段:安置學生達 6人以上。
4 學前階段:安置學生達 5人以上。
(2)分散式資源班:學校安置學生人數達以下標準者,得申請設
班。
1 國中階段:安置學生達15人以上。
2 國小階段:安置學生達10人以上。
(3)巡迴輔導班:
1 本縣未設特殊教育班學校,而有需資源服務之身心障礙學
生,鑑輔會得依據學生人數設班。
2 因中南區學校分散,本府教育處得將服務學校數納入增減
班考量。
2.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分散式資源班:學校安置學生人數達以下標準者,得申請設
班。
1 國中階段:安置學生達12人以上。
2 國小階段:安置學生達10人以上。
(2)巡迴輔導班:學校安置學生人數達以下標準者,得申請設班
。
1 國中階段:安置學生達12人以上。
2 國小階段:安置學生達10人以上。
(二)轉型原則:特殊教育班未達最低人數標準者,可依學校條件、地
區特性與需求提出轉型計畫,轉型方式如下:
(1)集中式特教班:可轉型為集中式特教班兼資源服務、跨校式
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2)資源班:可轉型為跨校式資源班、資源班兼巡迴輔導、巡迴
輔導班。
(三)前款未達最低人數標準且未提出轉型或減班計畫者,由本府教育
處函知學校列入減班觀察或逕予提案調整師資人力,如學校於一
年內未有改善,其師資員額採逐年遞減
調整方式辦理,並得依全區或數區域特教學生實際就學需求及特教資
源分配均等原則,衡酌施以跨區服務暫不減班或轉型方式適當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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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設班、減班及轉型評估計畫(含學生現況分析、師資、空間、設備、
經費等項目)由各校或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提出,經本縣特教增減班會
議審議通過後核定,並提報鑑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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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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