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
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課程發展及教學輔導體系,落實課程政策,
有效提昇教育品質,特設置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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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團之工作目標如下:
(一)協助落實課程與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提升國民教育品質。
(三)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內容。
(四)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五)激勵教師服務熱忱,解答教學疑惑,增進教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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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及副處長
分別兼任。
(二)執行秘書:由團長指定適當人員擔(兼)任。
(三)輔導委員:由教育處科長、督學兼任。
(四)課程督學: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五)團務幹事:調用國中小教師擔任。
(六)輔導團依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
國中小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正、副召集人:由國中小校長擔任,以具領域專長者為優先。
2.輔導員:遴聘教學優良之國中小教師擔任。
3.各小組得聘任行政祕書一人,執行該小組任務。
4.視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及曾任輔導團之退休人員
擔任榮譽輔導員。
(七)本土語言指導員:依據「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
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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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團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開學前召開團務會議,訂定工作計畫。
(二)輔導團之輔導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
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輔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座談
等。
3.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進
行教學研究。
(三)定期到校服務,傳達課程政策,適時反映學校推行課程政策之困
難,以研提解決之策略,並協助辦理各項課程發展與精進教學之
相關事宜。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
多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互動關係,俾增進輔
導效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
教育改革之進行。
(五)辦理教學心得發表及相關教學研討會議,出版教師優良研究作品
專輯,並發掘學校教學優良教師,推廣其優良教學方法或事蹟。
(六)結合輔導團及所屬學校、社會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與專業發
展之有效系統,並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
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
台,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七)每學年度結束時,各輔導小組提出工作成果報告,送交教育處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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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團人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
(一)輔導員由教育處依需求遴聘,透過公開之機制遴選(薦),由教
育處頒發聘書後任用之。
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視其表現情形予以續聘。
(二)具備三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之現職合格教師為原則。
(三)各學習領域(含議題)輔導員之遴聘,應依課程綱要內涵,涵蓋
該學習領域或議題各類專長人員,並應包括國中小教師。合科領
域輔導員之遴聘應考量各學科需求,分別遴聘合適比例之輔導員
,任一學科不得從缺。
(四)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派員參加教育部專業成長培訓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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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全時公假調用之專任輔導員,其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課教
師授課,每週返校服務二節為原則。其休假、休假旅遊補助及不
休假獎金等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辦理。
(二)部分時間公假支援之兼任輔導員,每週減授課節數以二至四節為
原則,但教育處得採總量管制彈性調整。團員減課所遺課務,由
所屬學校專任教師或另聘代理教師或兼任教師授課。輔導員依教
育處「輔導團研習及會議時間管制表」之排定,每週給予公假一
天,且當日以不排課為原則。
(三)輔導團人員參加本縣國中小校長、主任甄試及遷調時,其年資、
積分採計方式,依本府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作業要點及本府
公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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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
(一)輔導團人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處於學年度結束時,從優獎
勵嘉獎二次;具特殊貢獻者,於學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二)連續二學年度同意學校教師擔任輔導團員之學校校長,核予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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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本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優先支應,不足之經費由本
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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