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資優資源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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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因應資
    優學生需求建構適性教育之環境,實施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之共同參
    考,以促進資優資源班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資優資源班服務之對象,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資優學生。

三、實施方式
  (一)鑑定評量:資優資源班教師應協助鑑定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
        資優學生)之工作,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方式實施,並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
        、複選之程序辦理。
        1.協助規劃資優學生鑑定評量工作計畫。
        2.辦理資優鑑定工作之宣導或說明會。
        3.辦理資優鑑定申請或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4.配合辦理資優鑑定書面審查或測驗評量相關工作。
        5.協助彙集資優鑑定各階段多元評量資料,召開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研議安置資優資源班之學生建議
          名單。
        6.備妥前目資料,協同特教組長出席鑑輔會,進行鑑定評量資料
          說明或報告,供鑑輔會委員綜合研判,以安置資優學生。
        7.加強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優學生之發掘及鑑定評量
          。
  (二)教學輔導:依據資優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求,研訂個別輔導計畫
        。
        1.資優資源班課程應結合學校與區域特色,加強與普通課程、學
          校總體課程計畫之連結。
        2.資優資源班課程計畫及教材編選,應採團隊合作方式進行,並
          加強經驗之交流與傳承。課程計畫須提校內特推會通過,必要
          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3.提供資優學生抽離式或外加式的學習。
         (1)資優資源班學習課程,應以普通課程為基礎,針對學生優勢
            能力設計加深加廣之相關課程。上課時間以正課抽離為主,
            外加為輔。
         (2)各校應加強相關教師的溝通、協調與合作,提供適當的課務
            調整措施,利於校內專長教師提供資優資源班專長領域課程
            。
         (3)資優學生每週抽離及外加學習時數,以不超過總節數三分之
            一為原則。
         (4)午休時間以不排課為原則,若需排課以選修課程為限。
        4.依資優學生之特質及需求,設計兼顧認知及情意發展之適切課
          程,提供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培養學生批判思考、創造思考、
          問題解決等高層次思考能力,實施個別化輔導。
         (1)充實學習:提供資優學生系統化的加深或加廣學習。
         (2)加速學習:若資優學生有加速學習需求,資優資源班教師應
            會同學生家長,協助擬定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計畫。
         (3)獨立研究:引導資優學生進行興趣或專長領域之獨立研究及
            成果發表。
         (4)情意輔導:妥適規劃情意課程與支持系統,提升學生生活及
            學習適應能力。
        5.建立社區資源及人力資源檔案,結合社區資源或聘任具特殊專
          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以協助資優資源班課程教學或辦理多元
          的資優教育方案。
        6.落實資優學生的情意教育、心理與生涯輔導,針對適應欠佳資
          優學生擬訂輔導計畫、提供輔導與協助。對適應不良經輔導而
          未能改善之學生,應經學校特推會審議後提送鑑輔會重新安置
          。
        7.建立校內資優資源班畢業生追蹤機制,落實畢業生之追蹤與輔
          導。
  (三)支援服務
        1.協助規劃辦理資優教育方案、區域性或全縣性資優學生活動及
          資優資源班教師教學研討會。
        2.協助辦理普通班教師及資優學生家長之資優教育知能研習。
        3.與普通班教師交流、互相研討、支援資優學生融合學習,提供
          適當的課程、教學與輔導建議。
        4.提供資優學生家長及普通班教師諮詢服務。

四、評量與成績考查原則及結果運用
  (一)學校應訂定資優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將資優學生於資優資源班之
        學習成果,適當納入普通班學期成績考查系統。完全抽離之課程
        ,由資優資源班教師負責評定資優學生該科之學期成績;部分時
        間抽離之課程,由普通班教師及資優教師共同評定資優學生的學
        期成績。
  (二)資優課程之學習評量應把握多元評量原則,落實形成性與總結性
        評量,具體評估資優學生之學習成果。其內涵可包括以下兩部分
        :
        1.個別評量:資優資源班教師於課中或課後隨時記錄資優學生學
          習情形,如學習態度、作業情形、發表能力、測驗結果、優異
          表現或有待補救之處。
        2.綜合發展評估:依整體性課程設計,適時考查並記錄資優學生
          各階段學習目標之達成情形。
  (三)期末彙整資優學生之個別學習成果評量資料,於資優資源班課程
        及教學研究會或檢討會中討論,並依據學習評量結果擬訂後續之
        個別輔導計畫。

五、師資
  (一)學校應聘任具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資優資源
        班教師。
  (二)資優資源班教師配合教學需求應進修學科專長、鑑定評量或特殊
        教育專門課程,學校並應鼓勵資優資源班教師參與相關研習進修
        活動。
  (三)資優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類資優教師教學研討會,以
        提升專業素養,必要時得辦理資優相關研習及參訪活動,由本府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資優資源班教師可透過校際合作,進行資優課程的設計與研發。

六、經費與設備
  (一)新設資優資源班由本府編列開辦費,以購置資優資源班所需之設
        備及教材教具等。
  (二)學校應考量資優資源班運作需求,得編列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
  (三)資優資源班應設置至少一間專用教室。

七、輔導與考核
  (一)資優資源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將本學年服
        務學生數及名冊、資優資源班課表、師資、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
        、課程計畫等資料送本府教育處備查後實施;第二學期資料有更
        改部份,應於開學一星期內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二)本府依規定進行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
        輔導資優資源班之運作。
  (三)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執行成效不彰之學
        校由本府追蹤輔導。

八、本縣資優巡迴輔導班之實施內容,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