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訂頒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
    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推動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國中小常態
    編班工作。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
    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處科長或督學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
  (一)學者專家一人。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五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三、委員會工作任務如下:
  (一)推動並督導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工作。
  (二)提供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政策執行之諮詢及指導。
  (三)規劃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評鑑制度與學年度成果提報及獎懲之建
        議。

四、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之。

五、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需要,得就相關業務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
    士列席說明。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