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
提高教育程度,提供逾齡失學國民及外籍配偶教育機會,特依補習及
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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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
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均由
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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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
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均由
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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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小補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原則比照行政院函頒「國民中小學附
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表」規定支給表(如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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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中小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兼任為原則;並比照
國中小授課鐘點費標準暨有關規定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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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中小補校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若有特殊情形,應報請本
府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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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中小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
定之,並報請本府備查;國中小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依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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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小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惟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班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編入適當之年級;國中
補校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
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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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小前三年,修業年限為六
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小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
年;另國中補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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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中小補校招收班級數,應報請本府核定;且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三
十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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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中小補校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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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中小補校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學校之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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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中小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小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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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國中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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