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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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作業,促進教育
    實驗與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特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作業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私人辦理:指本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
        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
        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
        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
        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
        契約,將本縣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委
        託其辦理。
  (二)受託人:指受本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
        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學校或短期
        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四、委託與申請辦理之主體:
  (一)由本府就所屬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
        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二)由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
        ),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向本府申請核准並依前款規定
        進行專案評估。
    前項申請由申請人提出委託私人辦理建議申請表(附件一)及建議書
    (附件二),本府於收件後一個月內進行資料格式及內容之書面審查
    。
    經本府書面審查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辦理評估,必要時得辦理公聽
    會。

五、專案評估及公聽會期間以三個月內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
    一次為限。

六、本委託私人辦理之期程,為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但期滿經本府許可續
    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七、專案評估通過後一個月內,由本府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
    評選基準、申請期限、應繳交資料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並受理委
    託私人辦理之申請。

八、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提出經營計畫(附件三
    、附件四),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團隊基本資料(成立時間、成立宗旨、團隊成員學經歷、特
        色專長、財務狀況、實驗教育經驗或創新教育理念、社會形象)
        。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
        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與教學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本府所規定其他相關事項。

九、經營計畫由本府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初審,並將結果作成初審結果報告
    書,初審作業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三個月內完成。
    初審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
    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人擔任之,除本府教育處處長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任兼之:
  (一)本府行政代表。
  (二)教育專家學者。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校長代表。
  (六)社會公正人士。

十、初審結果報告書應送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本府依複審結果辦理
    後續事宜。
  (一)複審結果通過:由本府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初審小組
        全員,並刊登公報。
  (二)複審結果不通過: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核准委託辦理。

十一、通過經營計畫複審之申請人應自收到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
      個月內,修正經營計畫並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附件五)。
      行政契約除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本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十二、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本府核定後
      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倘未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
      ,本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十三、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
      、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教職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
      繼續聘任、任用者,仍具教育人員、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
      、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
      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由本府依下
      列方式安置:
    (一)校長:不受原校任期限制,得依本縣「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參
          加新學年度之遴選,若無校長之職缺,則暫調本府教育處,協
          助教育行政業務及學術研究工作。
    (二)教師:準用「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介聘至他校任教,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三)職員(含幹事、校護等):依其意願安排至有適當缺額學校,
          在無適當職缺前,由本府安排至他校或其他機關服務。
    (四)工友:依其意願安排至有職缺之學校,在無適當職缺前,由本
          府安排至他校或其他機關協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