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
兒園(以下簡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園招生程序如下:
(一)招生公告日期: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登記日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不含週六、日)。
(三)登記地點:本縣各園。
(四)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
。
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之,並以書面通知
幼兒家長或監護人。
(五)報到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註冊
日期則由各園另行通知。
(六)各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各園列冊函報本府備查
。
|
三、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一)凡幼兒符合本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
者,得於招生名額內依前開辦法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入園
。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並抽
籤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額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
(三)各園由年滿二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遇競額(申
請登記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時,以滿五足歲者優先錄取,
滿三足歲且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得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直
升就讀,無須另行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之餘
額,公告招生。不留園且欲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者,須重新登
記,遇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
得於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內申請優先入園。
(五)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
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
四、新生申請登記入園須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違反規定
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新生申請入園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
五、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園就讀,由鑑輔會評估鑑定後,以就近入學之原
則安置入園,安置確定後未依規定時間至各園報到者,取消入園資格
。
|
六、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