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應檢附超額進用之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公、勞
      保證明)、計畫書及估價單,送本府審查。
  二、初審:本府受理申請後,符合補助條件者,本府得派員訪查實情。
  三、複審:本府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文件,聘請委員審議補助項目
      及金額。
  四、撥款:本府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後,即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將
      附支出憑證之進用身心障礙者狀況說明書報本府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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