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應檢附超額進用之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公、勞 保證明)、計畫書及估價單,送本府審查。 二、初審:本府受理申請後,符合補助條件者,本府得派員訪查實情。 三、複審:本府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文件,聘請委員審議補助項目 及金額。 四、撥款:本府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後,即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將 附支出憑證之進用身心障礙者狀況說明書報本府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