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前條受補助之義務機關(構)得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目用
  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繳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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