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由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洽請省屬行庫辦理之。

  本貸款之資金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省屬行庫提供相同數額
  資金配合辦理。

  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三、三年內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
      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
  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本貸款資金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送請
  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填寫創業計畫書一式四份。
  二、檢具戶口名簿影本一式四份。
  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或提供經貸款行庫認可之擔保品一式四份。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
      可影本一式四份。

  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
  庫認可之擔保品。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人並以
  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但不
  得超過四人,且應同時就同一事業同時提出申請。

  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且依法辦理登記(執業許可
  證),合夥經營者應於營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欄上為合夥型態。

  本貸款之利率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之一
  以本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提供資金部份免計利息方式優待。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
  年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
  償還之。

  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非報經本府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本府得隋時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除輔導
  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通知貸款行庫收回全部貸款。

  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規定催繳,本
  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本貸款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