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每人每次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以下同)三千元為限。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之費用,得專案申請核准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限。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
          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1.個別心理治療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二小
            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
          2.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
            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
          3.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
            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
  三、律師費用補助:
    (一)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以最高五萬元為限。
    (二)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三千元為限。
    (三)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八千元為限。
  四、訴訟費用補助: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五、緊急生活扶助:依內政部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
      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已接受本府安置之個案,於安置
      期間不得申請。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與第一目重複競合時,以第一目為補助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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