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各項補助費用之申請,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醫療、心理復健費用: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
表及驗傷診斷證明書。
(二)被害人採自行付費方式在非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或至相關福利機構接受心理治療時,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證
明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
二、律師、訴訟費用:檢附申請書、委任狀或訴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及律師、訴訟費用收據正本。
三、緊急生活費用: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
第四條申請人得檢附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查屬實者予
以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一項申請書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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