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各項補助費用之申請,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醫療、心理復健費用: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
          表及驗傷診斷證明書。
    (二)被害人採自行付費方式在非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或至相關福利機構接受心理治療時,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證
          明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
  二、律師、訴訟費用:檢附申請書、委任狀或訴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及律師、訴訟費用收據正本。
  三、緊急生活費用: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
  第四條申請人得檢附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查屬實者予
  以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一項申請書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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