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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三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請領生育第三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一個 月起,經過 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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