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三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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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生育第三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一個
  月起,經過 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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