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
  需要治療者。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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