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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 需要治療者。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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