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育機構於收取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收
  據,交由各托育機構存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