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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托育機構於收取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收 據,交由各托育機構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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