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
    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三、處理本法裁罰作業時,應審酌行政罰法有關減免、加重、併罰及追繳
    等相關規定後,併予適用之。

四、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對於受罰鍰處分屆期未繳納,且經本府催繳一次仍不繳納者,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