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
構推動家庭暴力家害人處遇計畫,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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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花蓮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有接受並完成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意願。'
2.家庭總收入按全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3.全戶人口之財產(含土地、房屋及投資等)價值未超過新臺幣
(下同)四百五十萬元。
(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之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
機構),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者。
2.以個人或團體治療或輔導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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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由執行機構或加害人提出申請,可分為以下二種方式:
(一)加害人提出申請:由加害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全戶人口之戶籍謄
本、民事保護令影本、接受處遇計畫同意書、財稅證明(綜合所
得稅證明、歸戶財產證明等)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執行機構提出
申請,由執行機構函送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
稱防治中心)核辦。
(二)執行機構提出申請:先經中心審核加害人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補
助對象後通知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填具申請表處遇方案計畫書、
治療或輔導人員之名冊及結業證(明)書影本,向防治中心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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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
(一)加害人應於完成處遇計畫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執行機構應
於一個月內,函送防治中心核辦。
(二)執行機構執行團體輔導應於處遇方案開始一個月前,向防治中心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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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個別、家庭輔導或治療:
1.戒癮治療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案最高補助
三萬元,且以一次為限。
2.心理輔導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各種輔導每次以
二小時為限,依民事保護令所定心理輔導次數補助之。
3.夫妻或家庭輔導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
(二)團體輔導或治療:
1.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機構:
每處遇方案最高補助七萬元。
2.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三款之機構:每處遇方
案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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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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