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
    構推動家庭暴力家害人處遇計畫,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花蓮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有接受並完成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意願。'
        2.家庭總收入按全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3.全戶人口之財產(含土地、房屋及投資等)價值未超過新臺幣
          (下同)四百五十萬元。
  (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之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
        機構),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者。
        2.以個人或團體治療或輔導方式進行。

三、申請程序:由執行機構或加害人提出申請,可分為以下二種方式:
  (一)加害人提出申請:由加害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全戶人口之戶籍謄
        本、民事保護令影本、接受處遇計畫同意書、財稅證明(綜合所
        得稅證明、歸戶財產證明等)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執行機構提出
        申請,由執行機構函送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
        稱防治中心)核辦。
  (二)執行機構提出申請:先經中心審核加害人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補
        助對象後通知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填具申請表處遇方案計畫書、
        治療或輔導人員之名冊及結業證(明)書影本,向防治中心提出
        申請。

四、申請時間:
  (一)加害人應於完成處遇計畫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執行機構應
        於一個月內,函送防治中心核辦。
  (二)執行機構執行團體輔導應於處遇方案開始一個月前,向防治中心
        提出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個別、家庭輔導或治療:
        1.戒癮治療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案最高補助
          三萬元,且以一次為限。
        2.心理輔導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各種輔導每次以
          二小時為限,依民事保護令所定心理輔導次數補助之。
        3.夫妻或家庭輔導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
  (二)團體輔導或治療:
        1.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機構:
          每處遇方案最高補助七萬元。
        2.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三款之機構:每處遇方
          案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六、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