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老人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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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為提昇老人精神生活品質,落實老人福利政策,特訂定本
    補助原則。

二、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經本府立案之各
    社會福利團體、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槌
        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二)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30萬元整為限。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案最高補助8萬元整。
  (二)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5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
        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雜支(最高 5,000
        元整。)
  (四)獎金、獎品、獎盃(座)、宣導品、紀念品、服裝、聚餐性質等
        不予補助。
  (五)凡經專案簽准之全縣性活動不受上述補項目及金額限制。

五、計畫執行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二)核定補助經費後掣據憑撥,活動之原始支出憑證、成果照片、簽
        到名冊、保單正本與收據等應妥為保存,俾供本府暨審計機關隨
        時派員抽查,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依規定追繳之。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