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
下簡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裁處,以建立執法公平性
及公信力,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
二、依本法裁處罰鍰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件)。
|
三、處分除依基準裁處外,並應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
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受處分人之
資力等特殊情況,再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加重或減輕。
|
四、罰鍰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以書面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