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
    下簡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裁處,以建立執法公平性
    及公信力,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本法裁處罰鍰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件)。

三、處分除依基準裁處外,並應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
    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受處分人之
    資力等特殊情況,再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加重或減輕。

四、罰鍰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以書面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