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補助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費用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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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設籍本縣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
    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搭乘本縣轄區火車及客運費用(以下簡稱乘車
    費用)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本縣轄區內下列路段及每人每月新臺幣 600元為限:
  (一)台九線(花東縱谷)臺灣鐵路局火車:秀林與富里鄉間。
  (二)台十一線(東海岸)客運:花蓮市與豐濱鄉間。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領有乘車優惠證件或受有其他乘車費用補助者。
  (二)身心障礙鑑定為肢障極重度、植物人,確無法搭乘一般性交通運
        輸工具者。
  (三)乘車日之次月起 3個月後申請者。

四、乘車費用由申請人於乘車日之次月起 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公所提出申請補助。但每年
    12月乘車者,以次年 1月31日前申請為限: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及印章(用印後退還)。未取得
        身分證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繳驗。
  (二)乘車票根或購票證明(需有搭車之起、訖站、乘車日期及金額)
        ,持團體票者應同時檢附「團體購票證明」。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於年度開始預撥公所並依下列規定核銷:
  (一)按月陳報請領補助之印領清冊(附件一)及乘車人數及經費統計
        表(附件二)核銷。
  (二)預撥之經費不足支應時,另檢附經費結報表核銷(附件三)。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