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手語翻譯服務申請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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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聽語障者簡易手語翻譯服務(以
    下簡稱手語翻譯)建置無障礙溝通環境,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下列機關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於活動 7日前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一),並檢附會議或活動等相關資料向本府社會處(以下簡
    稱受理單位)申請手語翻譯:
  (一)本縣就業服務單位、各公家機關(學校)、事業單位、社會福利
        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需要手語翻譯之機關團體。
  (二)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或工作,且領有本縣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
        )障礙者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
        影本)。

三、手語翻譯依下列項目及方式提供服務:
  (一)駐點及外展服務:
        1.提供手語翻譯諮詢服務。
        2.負責手語翻譯相關行政業務及調度手語翻譯員。
        3.提供一般性案件(簡易溝通及面談之工作徵選)之手語翻譯服
          務。
  (二)培訓及宣導:
        1.規劃及辦理手語翻譯服務人員教育訓練。
        2.辦理相關宣導活動。

四、手語翻譯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手語翻譯員丙級證照者。
  (二)具二百小時以上政府或相關身心障礙團體辦理之培訓課程證明。
  (三)曾實際從事手語翻譯服務達二年以上或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
        ,且對聽語障者之文化熟悉者。
    前項第一款由具備中華民國手語翻譯員丙級證照者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得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適用。

五、受理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時間:
        1.駐點服務: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時30分至下午 5時30分。
        2.外展服務: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 8時30分至下午 5時30分。
  (二)服務地區:手語翻譯服務地區以花蓮縣為限。
  (三)長期、涉有商業利益或行為及機構、團體內部會議之申請,不予
        受理。
  (四)受理單位應於接獲申請 3日內回覆申請結果,若申請服務項目內
        容有任何變動,應提前告知受理單位(至遲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
        一工作天通知)。
  (五)服務結束申請人應填寫「手語翻譯服務意見回饋表」(如附件二
        ),手語翻譯人員則應填寫「個案服務紀錄表」(如附件三),
        一併繳交受理單位存檔並辦理驗收核銷付款等作業。

六、手語翻譯申請流程:

七、本府得將手語翻譯服務業務委託民間相關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經費由
    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