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暨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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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工作績效,據
    以辦理獎勵與表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評鑑及獎勵對象係以設置於本縣,並經內政部核定 3個月以
    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簡稱受評據點)為限。

三、本府為辦理受評據點之評鑑,得設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
    委員 5人,並由本府社會處(以簡稱社會處)處長擔任召集人、社會
    處業務科主管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 3人由本府就專家學者或本府業
    務單位人員聘(兼)任組成之。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四、評鑑方式如下:
  (一)實地評鑑:本府依地區特質及實際需求得採分組方式進行,由本
        小組至各受評據點就評鑑項目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為原則。
  (二)實地訪查行程由本府排定,實地訪查結束後,再擇期召開會議評
        定受評據點總成績。
  (三)公告:決審結果於社會處網站公告。

五、評鑑作業於每年10月至12月間依下列項目辦理:
  (一)據點空間規劃與運用( 7%):招牌是否置放於明顯處所等。
  (二)據點宣導與資源管理應用(10%):宣導該據點設置和所提供之
        各項服務內容等。
  (三)志工人力運用與管理(17%):志工召募及運用情形等。
  (四)服務項目執行績效(48%):電話問安及諮詢、關懷訪視、餐飲
        服務、健康促進活動。
  (五)服務項目執行績效( 4%):高關懷或特殊個案紀錄和檔案建檔
        情形等。
  (六)行政作業配合情形(10%):依限繳交執行成果月報表情形等。
  (七)永續創意與發展(4%):是否永續經營等。
  (八)加分項目:每一子項給予 2分
        1.訪視紀錄表(一)並配合本府每月訪視情形
        2.執行服務量
        3.媒體行銷量
        4.一週開站 2次,非日托組開站1次
        5.志工12人以上且確實投入據點服務
        6.參加19小時以上據點相關訓練之人數量
        7.依限提報相關報表
        8.會務、財務、業務均健全規劃
        9.參與體適能檢測的志工人數(據點所有志工與當天出席的志工
          比)
       10.到其他據點幫忙體適能檢測的志工人數,幫忙次數(單次幫忙
          人數)

六、受評據點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工作報告。(單位業務簡介、 1式 4份)
  (二)加分所須之資料,若無則免附。
  (三)受評單位應依基本資料表(附件 1)及計畫書執行效益表(附件
        2 )及考評項目先行自評及提報(附件 3),並於每年10月 1日
        前送本府社會處彙整,參加複評。

七、評鑑依下列等第評定:
  (一)優等:總分達90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為80分至89分者。
  (三)乙等:總分為70分至79分者。
  (四)丙等:總分為60分至69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達60分者。

八、獎勵及輔導方式如下:
  (一)額度不足時,本府得依等級次序調整,優先獎勵較高等級之受評
        團隊:
        1.受評之據點,評鑑成績甲等(含優等)以上,頒發獎牌乙面及
          獎勵金(限前 5名)。
        2.評鑑總成績前 5名,分數達優等者頒發獎勵金 5萬(名額以 1
          名為限),分數達甲等以上頒發獎勵金 3萬(名額以 4名為限
          )。
        3.推動具創新或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據點(名額以 3名為限
          )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1萬。
  (二)獲評特優及優等單位,由社會處擇期公開頒獎表揚,並得優先推
        薦參加本府辦理觀摩研習或相關活動。
  (三)經評鑑甲等以上得提報補助計畫送本府層轉內政部申請經費。
  (四)評鑑成績列乙等者,本府應加強輔導,並依委員所列之應改善項
        目,限期( 3個月內)改善;評鑑丙等以下者,不予補助經費。

九、對於評鑑有異議者,得於本府發布評鑑成績 7日內,填具評鑑異議申
    復表(附件 4)及相關佐證資料,經由社會處彙整後,送本小組重新
    審議。但經本小組審議決定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券基金之老人福利計畫項下支應,無經
    費來源時停止適用。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