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考評及輔導,並健
全社區發展協會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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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評鑑對象與評鑑社區名額如下:
(一)評鑑對象:
1.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2.當年度獲公所評選為優(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評鑑社區名額:
1.以鄉(鎮、市)轄內立案社區,每10個遴報一個社區為原則,
如有餘數得再增報一個社區。
2.10個以下社區之鄉(鎮、市),最少遴報一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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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設評鑑小組辦理評鑑事宜,並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以
下簡稱社會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學者專家 3人聘任組成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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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內容:
(一)公所評鑑項目:(詳如附表1)
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劃之擬定與執行。
2.社區發展工作之輔導。
3.辦理福利社區化業務經費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研討會、講習、觀摩、考核、評鑑、獎勵及
表揚等事項。
5.辦理內政部補獎(補)助社區發展經費核銷情形。
6.辦理社區發展創新業務情形及績效。
7.其他事項。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
1.會務、財政(詳如附表 2)。
2.社區發展協會務應以「社區發展工作網要」規定工作項目、政
策(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 1所列評鑑
主題自選 3項(應詳列辦理過程及推動方法,如附表 3)參加
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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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方式與時間:
(一)公所部分: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如附表 1
)」先作自評,並於每年 4月 5日前連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提報
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二)社區部分:
1.第一階段(自評及初評):
(1)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如附表 2)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 3)考
評項目先做自評,並應於每年 3月10日前送公所初評。
(2)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
評,成績優良(80分以上),應於每年 4月 5日前送報請本
府參加複評。
2.第二階段(複評):
(1)本府辦理複評後,未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
展協會且為本府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當年列優等或甲等最
高分者,於內政部評鑑年之 6月20日前函送內政部參加績效
組評鑑。
(2)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
甲等,且為本府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當年列優等或甲等最
高分者,於內政部評鑑年之 6月20日前函送內政部參加卓越
組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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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
(一)團體:
1.參加評鑑之公所,評鑑成績90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乙面
及行政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 5萬元(名額以 1名為限);
評鑑成績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牌乙面及行政獎
勵金 3萬元(名額以 3名為限)。
2.受評之社區,評鑑成績90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乙面及獎
勵金20萬元(名額以 1名為限);評鑑成績80分以上未達90分
者為甲等,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10萬元(名額以 3名為限)
。
3.推動具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社區(每一社區以 1項為限)
,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5萬元。
(二)個人(公所行政人員)
1.成績列評優等,分數90分以上者,記功二次者 2名,記功一次
者 3名,嘉獎二次者 2名,嘉獎一次者 3名。
2.成績評列甲等,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記功一次者 2名,
嘉獎二次者 2名,嘉獎一次者 3名。
3.成績評列甲等,分數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記功一次者 1名,
嘉獎二次者 1名,嘉獎一次者 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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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頒發之獎勵金應作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本府並得指
定辦理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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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附表請至本府網站參閱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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