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補助老人福利設施(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並輔導鄉(
    鎮、市)公所及老人團體有效充分利用老人福利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團體),以本縣各鄉(鎮、
    市)公所及登記立案之老人團體為限。
    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場所,以老人會館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建築物
    、室內裝修(含無障礙設施)、資訊及辦公設備、運動(康樂)器材
    、視聽影音設備等軟硬體設施。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興(修)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
  (二)充實(更新)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
  (三)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上述補助金額之限制,惟鄉(鎮、市)
        公所老人文康中心興建計畫,依本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
        法第 6條第 2款第 2目補助以不超過 500萬元為限,其餘設施設
        備補助以不超過 100萬元為限。
  (四)補助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受理。
  (五)借用公所設施使用之老人團體其設備充實(更新),由該團體提
        出申請;設施之修建,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四、申請本補助應於當年度 1月、 3月、 6月及 9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申請,本府受理後提送各社團申請補助經費審查會議審核。有急
    迫性且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但補助計劃未執行者,於同一年度不
    得再行提案:
  (一)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內容概要
        、執行期間、預期效果及計畫經費。
  (二)經費概算表: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
        請補助金額。

五、核銷程序:
  (一)各項補助費應於執行完畢二週內,檢具經費收支明細表、收據及
        照片。申請單位為鄉(鎮、市)公所者,應另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經費補助結報表等相關文件,函報本府辦理核撥補助費用。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六、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團體應按本府核定計劃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及預定進度
        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劃無
        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劃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時,應詳述理
        由,於活動前十五日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
  (二)經本府不定期督察及考核,如發現申請團體未依核定補助計劃執
        行或經費支用不當者,核銷時將於補助經費中剔除,不予撥款;
        而已撥付之款項將悉數追繳。
  (三)接受本府補助(設施設備)者,應於購置物上標示「補助年度」
        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當年度預算額度
    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