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
    象,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花蓮縣
    政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推展與督導、相關保護工作之聯繫與
        整合。
  (二)定期公布並檢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
        及保護安置之成果。
  (三)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及宣導之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四)本縣警察局局長。
  (五)本縣衛生局局長。
  (六)司法體系相關領域之專家一人。
  (七)社會福利相關領域之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本府各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補聘(
    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或經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連署者並得召開臨時會。本會報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惟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受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報發言及表決。本會報開會時,得依
    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六、本會報之會議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報之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學者專家代表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八、本要點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