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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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
    ,提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品質,以維護縣民基本生存權益,
    特設置花蓮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
        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之整體資料,提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
        員、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
        密。
  (八)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工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主任
    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四至六人,其中四人為本府社政、教育、警政、衛生主
        管機關主管人員代表。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至四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二至四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
    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其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非本會
    委員之本府各單位(機關)代表與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一項會議之議決,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下設家庭暴力防治組及性侵害犯罪防治組,委員得依其專長分組
    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得視提案內容個別或共同召開專案會議。
    各組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開會時並得視需要,邀請本府各單位(機
    關)代表與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或報告。

六、本會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