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用補助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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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受
    補助人)福利,推促其走出家庭社區增進親友戚誼、拓展人際關係並
    藉由戶外活動增進身心健康,特辦理花蓮縣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
    用補助並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受補助人及補助範圍如下:
  (一)老人:老人福利法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補助運輸範圍:本縣行政區域以內,北起秀林鄉和平村南至富里
        鄉富南及學田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領有乘車優惠證件或受有其他乘車費用補助者。
  (二)身心障礙鑑定為肢障極重度、植物人,確無法搭乘一般性交通運
        輸工具者。

四、鐵路局鐵路運輸乘車費用按下列規定及基準補助:
  (一)每人每月以新臺幣(下同)六百元為限,受補助人於乘車日之次
        月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補助。但每年十二月乘車者,以次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為限。
  (二)受補助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身心障礙手冊
        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及印章(用印後退還)。未取得身分證
        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供公所人員繳驗。
  (三)乘車票根或購票證明(需有搭車之起、訖站、乘車日期及金額)
        ,持團體票者應同時檢附「團體購票證明」。
  (四)鐵路運輸乘車費用由本府於年度開始預撥公所並依下列規定核銷
        :
        1.按月陳報請領補助之印領清冊(附件一)及乘車人數及經費統
          計表(附件二)核銷。
        2.預撥之經費不足支應時,另檢附經費結報表核銷(附件三)。

五、公路客運乘車費用按下列規定及基準補助:
  (一)受補助人由本府核發乘車證(計票卡),憑證免費搭乘。
  (二)憑證得搭乘本縣境內廠商固定行駛之路線及班次。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