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程序執行下列法規規範事項: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 4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
,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 5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
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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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程序通報系統由下列單位負責通報及查核作業:
一、各鄉(鎮、市)公所:有關身心障礙手冊疑義案件受理通報
二、本府社會處:受理疑義案件通報,並依據通報事項進行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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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手冊疑義案件分三類型於受理通報後,應即填寫身心障礙手冊疑義通
報表(如附件一、花蓮縣政府受理身心障礙手冊疑義通報表)並依下
列規定分別處理(詳如附件二、花蓮縣政府處理身心障礙手冊疑義案
件流程圖):
一、手冊記載不清或錯誤:調閱原鑑定(評估)表並再次核對更正系統資
料。
二、手冊所記載之障礙類別及等級初步判斷與事實不符:由本府社工員家
訪查核,並填具身心障礙疑義查核表(如附件三)。
三、同一代理人受多名身心障礙者委託者:公所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疑義
通報表併同申請人切結書及相關證件影本函報本府,由本府按社福黃
牛專案聯繫窗口查證。遇有疑義案件依前款規定執行家訪查核。
四、手冊疑義案件經確認手冊及系統資料無誤者,發函通知身心障礙者查
證結果,發現錯誤者,除發函通知身心障礙者於文到60日內重新鑑
定或評估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鑑定結果與原鑑定不符:按重鑑結果製發新手冊,並回收舊證。
(二)未於規定日期內辦理重新鑑定: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及資格,
並回收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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