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委託親屬安置照顧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二、目的:
  (一)提供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外安置較佳選擇方案,避免兒童及少
        年保護個案安置於機構或寄養家庭所造成之疏離感,維繫兒童及
        少年保護個案與家族親屬之情感連結。
  (二)增加家外安置親屬照顧數量,降低機構安置量,以利提升兒童及
        少年保護個案照護品質。

三、補助對象及原則:
    對於家庭遭變故或需被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經花蓮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社工員評估適宜由不具撫養義務之親屬照顧者。另原住民
    族之兒童及少年個案應以安置於原住民族之親屬家庭為限。

四、委託安置費補助標準: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安置期間未達一個月者,按實際寄
    養日數比例撥付,每日費用計算標準為核定按月撥付家外安置親屬委
    託安置費三十分之一。

五、補助方式及事項:
    由本府或委託機構每月發給委託安置費予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外
    安置親屬委託安置費包括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健保費、服裝費及國民
    教育學雜費等。

六、家外安置親屬應配合事項:
  (一)接受與本府或委託機構訂定契約,約定雙方義務與責任。
  (二)配合本府或委託機構安排親子會面。
  (三)接受本府或委託機構每月面談訪視一次及每月二次以上電話聯繫
        ,並得視需要增加訪視及電話聯繫次數。
  (四)配合參加親職講座、課程及活動。
  (五)配合本府或委託機構安排之家務、育兒指導及其他支持性資源介
        入。
  (六)接受本府或委託機構督導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