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志願服務業務輔導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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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
    用單位)及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服務績效,以提昇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運用單位為促進及提昇志願服務績效,得依服務項目、場地、區域
    及服務人力等因素,將所屬志工組成志願服務隊。其組織及運作依下
    列規定:
  (一)各隊應訂定組織規定。
  (二)各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人,均由全體隊員推舉產生;並
        得置執行秘書、組長、幹事等,由隊長聘任之。
  (三)隊長任期兩年,連任以一次為限;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
        務時,由副隊長互推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四)各隊得依工作需要分設若干組,負責辦理志工講習、組織及資料
        管理、任務分配、團康聯誼、文書等事宜。
  (五)各隊每年至少召開全隊會報一次,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幹部會議一
        次,均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六)各隊應備置下列文件:
        1.志工基本資料: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建立個人管理資
          料用。
        2.工作日誌:服務臺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工作聯繫及管理用
          (依各服務單位格式)。
        3.服務紀錄:志願服務人員在執行個案或方案服務時,需依服務
          事項填寫服務紀錄(紀錄格式依各單位規定填寫)。
        4.會議記錄:各次會議紀錄內容,應包括簽到冊、提案內容、討
          論事項、臨時動議、決議及執行情形事項等。
        5.志願服務統計報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填報。
        6.服務成果表: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填寫上一年工作成果。

三、各運用單位應至少每四個月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一次;並於每年一月底
    、七月底前將志願服務統計報表彙送本府社會處。

四、志工服務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不遲到,不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二)服務前應先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並簽退
        。
  (三)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願服務證。
  (四)服務時,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
  (五)服務時,不吸煙,不喝酒,不嚼檳榔。
  (六)服務時,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督導處理。
  (七)不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
  (八)未規定事項,依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

五、各運用單位應每年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其考核指標如
    下:
  (一)團隊:
        1.運用管理:參與教育訓練的辦理、工作日誌、會議及服務紀錄
          填寫、團康及聯誼辦理情形。
        2.組織功能:組織運作情形、會報(議)召開及決議事項執行情
          形、隊務處理情形。
        3.互動倫理:服務認同及服務持續性、與運用單位之協調性、及
          與服務對象之互動情形。
        4.服務績效:服務成果數量、服務品質、執行效率、服務推動效
          益。
  (二)個人:
        1.服務態度:出勤狀況與服務對象互動之合宜度。
        2.工作績效:服務質量及效率、達成目標之程度。
        3.群性表現: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團隊成員互動情形。
        4.特殊貢獻:針對服務對象或團隊有特別助益之表現。

六、本府社會處應針對各運用單位之執行績效,定期實施評鑑,其評鑑指
    標如下:
  (一)計畫執行:
        1.年度計畫訂定及目標達成情形:志工需求評估、工作設計及服
          務規則訂定。
        2.各項相關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
        3.結合社會資源情形。
  (二)運作管理:
        1.設置專人督導管理。
        2.基本資料之建立及更新。
        3.表報紀錄填寫完整。
        4.服務紀錄之管理及發放。
        5.定期辦理會報、評鑑(針對所轄之機機關構或運用單位)、考
          核(針對所屬之志工或團隊)、教育訓練等。
        6.績優人員(團隊)推薦或表揚、聯誼辦理等。
        7.資訊系統使用情形。
  (三)服務成果:
        1.運用志願服務人員總人次、時數。
        2.服務紀錄冊發放數量。
        3.備案(查)受理數量。
        4.服務績效證明發放數量等。
  (四)其他:
        1.創新服務項目或內容。
        2.特殊服務表現或貢獻。

七、志工個人與團隊之獎勵及表揚,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經依本要點
    考核優良之志工,得提報 .本府及中央機關表揚。

八、志工違反服務須知,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違反倫理守則,損
    害民眾權益或影響團隊聲譽,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者,得取消志工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