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
用單位)及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服務績效,以提昇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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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運用單位為促進及提昇志願服務績效,得依服務項目、場地、區域
及服務人力等因素,將所屬志工組成志願服務隊。其組織及運作依下
列規定:
(一)各隊應訂定組織規定。
(二)各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人,均由全體隊員推舉產生;並
得置執行秘書、組長、幹事等,由隊長聘任之。
(三)隊長任期兩年,連任以一次為限;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
務時,由副隊長互推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四)各隊得依工作需要分設若干組,負責辦理志工講習、組織及資料
管理、任務分配、團康聯誼、文書等事宜。
(五)各隊每年至少召開全隊會報一次,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幹部會議一
次,均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六)各隊應備置下列文件:
1.志工基本資料: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建立個人管理資
料用。
2.工作日誌:服務臺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工作聯繫及管理用
(依各服務單位格式)。
3.服務紀錄:志願服務人員在執行個案或方案服務時,需依服務
事項填寫服務紀錄(紀錄格式依各單位規定填寫)。
4.會議記錄:各次會議紀錄內容,應包括簽到冊、提案內容、討
論事項、臨時動議、決議及執行情形事項等。
5.志願服務統計報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填報。
6.服務成果表: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填寫上一年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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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運用單位應至少每四個月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一次;並於每年一月底
、七月底前將志願服務統計報表彙送本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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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服務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不遲到,不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二)服務前應先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並簽退
。
(三)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願服務證。
(四)服務時,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
(五)服務時,不吸煙,不喝酒,不嚼檳榔。
(六)服務時,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督導處理。
(七)不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
(八)未規定事項,依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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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運用單位應每年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其考核指標如
下:
(一)團隊:
1.運用管理:參與教育訓練的辦理、工作日誌、會議及服務紀錄
填寫、團康及聯誼辦理情形。
2.組織功能:組織運作情形、會報(議)召開及決議事項執行情
形、隊務處理情形。
3.互動倫理:服務認同及服務持續性、與運用單位之協調性、及
與服務對象之互動情形。
4.服務績效:服務成果數量、服務品質、執行效率、服務推動效
益。
(二)個人:
1.服務態度:出勤狀況與服務對象互動之合宜度。
2.工作績效:服務質量及效率、達成目標之程度。
3.群性表現: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團隊成員互動情形。
4.特殊貢獻:針對服務對象或團隊有特別助益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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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社會處應針對各運用單位之執行績效,定期實施評鑑,其評鑑指
標如下:
(一)計畫執行:
1.年度計畫訂定及目標達成情形:志工需求評估、工作設計及服
務規則訂定。
2.各項相關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
3.結合社會資源情形。
(二)運作管理:
1.設置專人督導管理。
2.基本資料之建立及更新。
3.表報紀錄填寫完整。
4.服務紀錄之管理及發放。
5.定期辦理會報、評鑑(針對所轄之機機關構或運用單位)、考
核(針對所屬之志工或團隊)、教育訓練等。
6.績優人員(團隊)推薦或表揚、聯誼辦理等。
7.資訊系統使用情形。
(三)服務成果:
1.運用志願服務人員總人次、時數。
2.服務紀錄冊發放數量。
3.備案(查)受理數量。
4.服務績效證明發放數量等。
(四)其他:
1.創新服務項目或內容。
2.特殊服務表現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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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個人與團隊之獎勵及表揚,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經依本要點
考核優良之志工,得提報 .本府及中央機關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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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違反服務須知,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違反倫理守則,損
害民眾權益或影響團隊聲譽,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者,得取消志工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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